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将由原来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3月18日晚间,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了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举措。《办法》将于4月18日起施行。
提高设立门槛
发挥股东资源优势
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金融服务方式。2009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首批消费金融公司成立;2013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稿)》,成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基本指引。
记者对比发现,此次修订主要变化集中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加强消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以及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在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方面,《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的要求。同时,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此前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消费金融公司本身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亿元。
对此,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看,提高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意愿,更好地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这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的精神,有助于从源头上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也有助于维护市场适度竞争格局。”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准入门槛大幅度提高,竞争更有序,监管要求更高更严,新规或将利好头部消费金融公司。
对照《方法》,目前业内还有锦程消费金融、盛银消费金融、唯品富邦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蒙商消费金融、幸福消费金融、中信消费金融、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和北银消费金融等9家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不足10亿元。而若叠加对消费金融主要出资人的要求,行业内近一半的消费金融公司未达标。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
在董希淼看来,《办法》正式出台,将使制度办法更加与时俱进,更加适合形势发展变化,进而推动消费金融公司发挥贴近市场、灵活高效等积极作用,在提振消费、扩大内需中贡献力量。
优化业务范围
加强公司治理监管
除了提高准入门槛,《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
具体来看,《办法》提出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2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同时,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代销保险可能导致消费金融公司相关投诉纠纷增多,而且行业也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业内人士指出,《办法》正式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增强消费金融公司的资产流动性,提高整体流动性水平,对于降低消费金融公司综合融资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办法》强调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明确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有机衔接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提出消费金融公司治理相关要求。”董希淼认为,这有助于强化内外部制衡与约束,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规范经营、稳健发展。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方面,《办法》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
另一方面,《办法》明确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也应深化金融科技应用,提升数字消费金融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进一步丰富消费金融产品类型,促进消费金融普惠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