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3个月后,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发布,对机构注册资本、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均提出新的要求。
此前,消金行业沿用的是2013年修订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发布)。总体来看,《办法》较征求意见稿变化不大,将于4月18日施行,消金公司面临不同程度的整改压力。对于新规影响,有市场人士总结为:不达标公司忙整改、头部公司忙发展,消金牌照含金量进一步提升。
据第一财经记者梳理,从注册资本角度,目前31家消费金融公司中,盛银消金、锦程消金等10家消金公司面临增资达标压力;从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来看,海尔消金、平安消金等15家消金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不足50%,面临股东增资或股权结构变更,多为银行系消金公司。考虑重叠因素后,目前面临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或注册资本整改压力的共有18家。
提升准入标准,7家面临双重整改压力
《办法》共十章、79条,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提高准入标准;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四是强化风险管理;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其中,提高准入门槛是业内最为关注的内容,也是不达标企业的重要整改方向,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其次是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的出资人持股比例,促进其更好发挥专业与风控作用。最后是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对比来看,新规将消金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由原来的30%提高至50%,这也是2013年从50%压降至30%后,持股比例要求重新提升。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这一方面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同时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这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精神,有助于从源头上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压实主要股东责任,也有助于维护市场适度竞争格局。”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
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延娇阳认为,过去消金公司业务快速扩张很大程度上依赖股东客群流量优势获客,通过线上自营平台营销进行引流。不过当前,约半数机构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不足50%。
记者据天眼查和企业预警通梳理发现,目前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不足50%的消金公司有15家,因此将面临股东增资或变更股权结构的压力,以银行系控股公司为主。
对消金公司来说,出资人包括主要出资人与一般出资人,股东类型大致分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企业,新规对两类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一般出资人的条件要求都有提升。
对于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出资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要求由600亿元提高至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含对本次投资金额);以及要求监管评级良好等。作为一般出资人时,注册资本由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提升至10亿元。
对于非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出资人,营业收入要求由原来的300亿元提高至600亿元,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0%,且要求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略低于金融机构作为出资人的要求。作为一般出资人时,较原来增加了“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的要求。
在设立条件方面,修订后的《办法》也提高了消金公司设立门槛,最低限额由3亿元人民币提升至10亿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此外,新规还新增了关键岗位任职人员要求,要求在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信贷管理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目前来看,市场上仍有10家消金公司尚未满足新的注册资本要求。而面临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或注册资本整改压力的共有18家,其中面临双重整改压力的有7家,包括北银消金、锦程消金、晋商消金、蒙商消金、幸福消金、金美信消金、维品富邦消金。
事实上,近年来,消费金融公司增资动作不断,但两极分化依然明显,目前注册资本前三分别为蚂蚁消金(230亿元)、招联消金(100亿元)、建信消金(72亿元),同期仍有6家注册资本在5亿元及以下。
业务分类监管,拓宽融资渠道
《办法》对消金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也进行了优化,在业务方面强化分类监管,同时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
首先,《办法》区分基础业务与专项业务。其中,基础业务包括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及其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向作为公司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借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同业拆借;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等。专项业务包括资产证券化、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等,需要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消金公司向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申请。
《办法》还明确,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申请发行资本工具,并应当符合监管要求的相关合格标准。
延娇阳表示,无法吸收公众存款直接限制了消金公司业务规模,此前消金公司融资渠道相对单一,一般以股东增资、同业借款作为主要融资来源,部分头部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拓展融资渠道。虽然近年来已有多家消金公司通过发行ABS融资,但从2013年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来看,其中并未明确消金公司是否可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本次《办法》为首次正式明确。
“(这)进一步增强消费金融公司的资产流动性,提高整体流动性水平,对于降低消金公司综合融资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延娇阳在报告中指出。
新规也取消了部分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称,鉴于保险销售专业性较高,而且涉及的相关投诉纠纷较多,消费金融公司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延娇阳认为,因为专业性强等原因,目前已开业的31家消费金融公司很少开办这项业务。此次调整也意味着,消费金融公司回归主业,专注消费贷款及相关业务,避免资源不当消耗。
《办法》未对业内关注的贷款额度进行调整,授信额度最高仍是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上述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提到,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反馈的大部分合理化意见建议均被采纳,扩大业务范围、提高贷款授信额度、增加分支机构设立条款、降低监管指标要求和条文理解有误等方面的意见没有被采纳。
监管指标收紧,强化内部风控
监管指标也是此次《办法》修订的重要内容,调整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增加担保增信贷款业务监管指标,二是增加流动性比例监管指标。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鉴于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高度依赖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风险兜底,不利于提升自主风控能力,而且间接抬高贷款综合利费水平,《办法》要求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特征和风险特点,在审慎测算基础上,《办法》规定“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延娇阳表示,消费金融公司过度依赖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合作,放松了对借款人的资质审查,虽有担保增信缓释作用,但最终风险仍是消金公司承担,长期过度依赖此模式必然会造成信用风险集聚。此外,合作机构担保缓释借款人需要支付担保费,间接推高了借款人的综合融资成本。
关于这一点,多位互联网金融平台人士也对记者有所提及。有行业人士表示,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下沉客户的需求,但也加剧了违约风险。
《办法》还明确,金融监管总局根据监管需要对消费金融公司开展监管评级,评级结果作为衡量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以及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
根据2020年12月末原银保监会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消金公司评级内容包括公司治理与内控(28%)、资本管理(12%)、风险管理(35%)、专业服务质量(15%)、信息科技管理(10%)五方面内容,最终将消费金融公司划分为五级七档,实施分类监管。
《办法》在加强公司治理、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也提出新的要求。董希淼认为,消费金融发展对提振居民消费意愿、提高商家扩大销售业绩等具有积极作用,目前大中型商业银行在发展消费金融方面的意愿和能力显著提高,且具备综合化经营和规模化客群等明显优势。同时,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上升较快,客群下沉基本到底。在此背景下,《办法》与时俱进重新校准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定位,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推动消费金融公司发挥贴近市场、灵活高效等积极作用。